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06 10:21:50



为加强宪法宣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126日上午,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政工科副科长蔡祥林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白润博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发言向社会各界公布了4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案例一:

管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7271405分,被告人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汤旺河区林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大街交叉路口北2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郭某某和自行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2018811日,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汤旺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陈某某无责任。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管明会血样中乙醇含量89.03mg/100ml,属醉酒。2018年7月31日,管某某为逃避责任离开汤旺河区。2018年8月8日,伊春市公安局汤旺河分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伊春市伊春区林城小区101号楼前将管某某抓获。

【裁判要点】被告人管明会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明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管明会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又在肇事后逃逸,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明会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于2018913日前赔偿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15 00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管明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 000.00元。

 

案例二:

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421930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KK675Q小型普通客车,在汤旺河区群慧园B24号楼东侧停车场向24号楼北侧行驶时,将小区路灯杆撞倒。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95.07mg/100ml,属醉酒。

【裁判要点】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0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 000.00元。

 

案例三: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22日13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Y58W92小型轿车,由林海路自北向南行至金鹏宾馆路口左转前行100米左右路段时,被汤旺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216.19mg/100ml,属醉酒。

【裁判要点】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1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 000.00元。

 

案例四:

薛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25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黑F41882小型面包车,沿东风大街自东向西行至区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汤旺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283.58mg/100ml,属醉酒。

【裁判要点】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5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 000.00元。



文章出处: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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