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近年来赡养案件日渐增多,我院近日就受理了几起此类案件,拿其中的一件来说吧。原告王某诉赵姓子女三人赡养一案,案件中,王某于1936年生人,育有六个子女,均已成家。其中有三位子女尽到了赡养的义务,道远的拿钱,道近的给予物质及生活上的帮助,但另外三个子女,却对老人不管不问,老人甚是伤心,现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又无职业,仅靠微薄的遗属费度日。虽然生活拮据,但老人依然很知足,怎耐体弱经常不舒服,需要人护理子女又都不在身边,于是老人就住于养老院中,钱已不够用,又无人探望,老人实在心寒,一气之下将这另外的三个子女告上了法庭。经法官予以调解最后老人撤诉,子女也都知错,迟来的孝顺还来得及。
在调解过程中,老人心酸的讲述着:“你知道吗?我就觉得我苦,我孤单,我没有人管。每到过年,过节的时候,我就盼啊,望眼欲穿啊,怎么就没有个人来看看我?来陪陪我?人家的老人都有子女接走了,我就一个人,孤孤单单的一个人。我经常一个人站在院子里、大门口……不知不觉间泪已模糊了双眼。你知道吗,我只是想要一个团圆的家,一顿团圆的年夜饭,一起过中秋,一起过重阳,一起过个年而已啊!”子女都是一样的子女,都是老人一手带大,付出了一样的艰辛,一样的爱,可是到了晚年,老伴走了,剩下她一个孤苦老人,需要子女给予帮助,照顾了,却无人问津了。老人精神上、感情上都感觉到无比的孤独与无助。有的时候不需要子女送金送银,老人需要的只不过是一个问候、一句话、一顿团圆饭、一杯热水、一份爱、一份陪伴而已。她们真的不需要太多,她们真的很容易满足。
下面我也想送给那些遗忘老人的子女们几句话,不管我们的老人,现在有什么样的请求,做子女的应责无旁贷,只要我们的老人没有提出来过份的不合理的要求,我们当子女的就没有理由去拒绝。让我们的父母在他的有限的晚年的这段时间之内能够在快乐中度过。让我们都有感恩的心,感恩父母,让老人都能真正的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