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方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结果及反映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25 15:49:43


    李某某诉伊春市陶珠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汤旺河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给予部分支持。

    李某某诉称,2012年11月份,李某某到被告单位上班,在集成材车间工作,按计件开工资,平均每月2 100.00元。2013年11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在集成材车间的压刨机上工作时,右手被机器碰伤,经伊春市林业中心医院诊断为右手外伤,右手拇指缺失,共住院20天,发生的费用被告已支付7 800.00元,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被定为六级伤残,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4 973.00元;误工费10 500.00元;伙食补助费1 000.00元;护理费21 600.00元;交通费811.00元;六级伤残的各项待遇115 500.00元;鉴定费1 210.00元,共计141 300.00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对劳动关系均无异议,被告方对原告的六级伤残鉴定结果及受伤事实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赔偿标准,被告的依据较低,为了能够合乎情理,通过被告提供的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份共12个月的集成材工人的工资明细,本院将同行业工作满12个月的工人年工资平均计算出月平均工资额1 817.99元;对计件工资相对认为比较合理,也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伊春市陶珠木业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8 054.1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7 8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110 254.11元。

    此案是很简单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对所发生的事实均不否认,可是在处理时,也考虑到李某某是弱势群体,为其尽量争取赔偿数额,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也没能达成协议,主要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都非常叫劲,分毫不让,不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而是见面就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敌意很强,从立案开始李某某就不能和和气气的说话,进了法院大门就气冲冲,经过多方面耐心细致的工作,怎么也打不开李某某的心结,经多方面调解给被告方做工作,免强同意给付13万元,可是李某某坚决不同意调解给付,不相信法律的公正,就是坚持要求判决,最后结果支持11.8万元,双方都上诉,终审结果维持一审判决。每一个人做什么事情都不要太叫劲一根筋,应该灵活一点,对人对已都有好处,本案的李某某也是个案,如果放好心态,调解解决,会早一点多一点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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