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法律对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诉讼时效有时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下面笔者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谈一称下自己的认识,以期廷间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所消灭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获得诉讼救济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但权利人仍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查没有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没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即失去胜诉的机会。
(二)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必然丧失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领受的权利,在义务人不知情而非情愿履行的情况下,则无权要求返还.也就是说义务人虽然不情愿履行义务,但是因为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后又反悔的情况下,义务人无权要求权利人返还。所以,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并非绝对丧失实体权利。这里义务人自愿履行不单指实际履行,也包括承诺或签定新的还款协议。如我区北建公司与浩良河水泥厂的货款纠纷案。本案本来来已超过诉讼时效,浩良河水泥厂如直接起诉将面临败诉的后果,水泥厂派出工作人员到北建公司来对帐,北建公司财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尚有欠款的证明,这样浩良河水泥厂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因为浩良河水泥厂去直接追偿债务,其间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当时北建公司如果表示不愿意偿还此款,浩良河水泥厂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欠款。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71 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北建公司出具的新的欠款证据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浩良河水泥厂要求法院判决北建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理由不是诉讼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为北建已重新作出承诺。此案可以说因为不懂法付出了 20 万元的代价。
(三)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就时效的缩短延长等自行商定。在审判实践中,诉讼时效的种类不同,导致诉讼时效的期间长短不同及适用范围的不同,主要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如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两年至二十年之间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二、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况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时效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开始计算。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从期限达到时开始计算;5、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时计算。
(二)同一事实,但案件性质不同,导致诉讼时效的适用上是有区别的
2000年10月,李某因经商本钱不够,遂向朋友陈某借款一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李某在打借条的时候打成了欠条,之后陈某未向李某催收欠款。直到三年后,陈某找到李某要求他偿还借款,而李某却称“自己做生意一直赔本没有钱,而且债务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了”。陈某气愤不已,第二天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处理这个案件时,认定是借条还是欠条在适用诉讼时效时是不同的。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 137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以其的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是有区别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 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到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但是,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
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第二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上述案件,债权人陈某必须证明他给李某出具的是借款,而不是李某欠他的债务,否者,权利人陈某有可能承担其超过诉讼时效带来的败诉后果,可以说一字之差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三)案由不同,导致案件的起算点不同
本院受理的北建公司诉华联木材加工厂承揽加工合同一案。该案原来定的案由是货款纠纷。1998年北建公司、浩良河水泥厂与华联木材加工广三方达成协议,约定北建公司欠浩良河水泥厂的水泥款,由北建公司提供木材,交由华联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板方,由浩良河水泥厂提走折抵水泥款。1999年浩良河水泥厂提走一部分板方材后,剩余20余万元货物拒绝提货,华联木材加工厂通知北建处理,但因种种原因没有结果。后来北建公司在2005年与浩良河水泥厂的货款案件败诉后,转而起诉华联厂要求华联木器厂承担责任,偿还货款。此案如定货款纠纷则不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北建提供木材,随时可与华联厂结算木材款,2005年通过与浩良河水泥厂打官司才知道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2006年提起诉讼就不超过诉讼时效。但是经过庭审,法院发现此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案,这样诉讼时效问题就成了本案的审查重点了。由于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那么在 1998 年末,华联厂加工完全部板方,浩良河水泥厂在拉走一部分板方后,剩余 20 余万元的板方拒收,华联厂及时与北建联系处理办法时,北建公司就已经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北建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直到2005年浩良河水泥厂将自己告上法庭时,才想起维护自的权益,无奈已超过诉讼时效。
三、当事人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民法通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敷述。民法通则对当事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颇有争议。本院在受理刘天春诉李某债务时,对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意见有所分歧。该案正式起诉到法院后,经审查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刘天春举证说,此案在正式立案前曾起诉到法院立案庭,在没有找到被告的情况下,由于法院工作人员做工作,暂时撤回起诉,这是否造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不同意见。笔者以为,此案当事人撤诉能引起时效中断,理由是:1根据民法通则第 140 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共有三种,即提起诉讼,向当事人提出主张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出诉讼”。2、从时效的本质意义上看,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一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如认为债务人会自觉履行等而撤回起诉。因此,可以认为原告起诉后撤诉的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以上只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自己的分析和理解,请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