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河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14-12-03 13:48:20


    2014年10月29日,汤旺河法院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金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今年6月,金某因犯盗窃罪被汤旺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 0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于今年6月到区司法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但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数次盗窃路边停放车辆内的财物,价值500.00余元。10月24日,区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罪犯金某缓刑的建议。

    汤旺河法院审查后认为,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继续盗窃车内财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遂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据办案法官介绍,对确实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实行缓刑制度,给予其附条件或受限制的自由,使其在严格的自律中和正常人一起生活,有利于犯罪人的身心健康,扶正其倾斜的人生,这是法律温柔的一面。然而,刑法更有其严厉之处,一旦犯罪人不遵守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缓刑将被撤销,也就意味着缓刑犯需被重新收监执行,此种自由也就不存在了。该案中金某缓刑的撤销,对于目前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及日后被宣判缓刑的罪犯,将起到警示与教育作用。

文章出处: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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