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发布时间:2014-10-09 16:24:16


    近日,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王某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汤旺河区法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4年7月6日18时许,王某认为徐某偷了自家的药材,便携带镐来到徐某帐篷内,与徐某发生口角,王某用镐将徐某打倒在地,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患分裂样精神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对社会存在危害,建议监护治疗。2014年8月6日,区公安局启动对王某的强制医疗程序,向区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2014年8月14日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被申请人王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虽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从本案来看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决定。

    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解决了实践中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混乱现象,既为实施了暴力犯罪行为而又无经济能力治疗的精神病人提供了医疗救济,也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司法保护。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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