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二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求助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