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臻完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罚实施的进一步确立,财产刑的执行也逐步得到重视。汤旺河区人民法院针对不主动履行缴纳罚金和未收缴的没收财产刑的财产刑案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积极开展工作。结束了多年来对财产刑无人问津、财产刑得不到执行的历史。2013年1至9月份共执结了十起财产刑案件。有力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首先,我院对财产刑的性质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充分认识到财产刑执行的重要意义。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起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不认真对待,就是对法律的不严肃。
其次明确财产刑案件的执行程序。我们形成了刑庭、立案庭和执行局相互配合的财产刑执行程序,规定刑庭在案件结案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没有缴纳罚金和未收缴上来的没收财产案件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再转到执行部门执行,做到及时移送,及时立案,及时执行。有利于执行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查封、扣押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有利于减少人力财力的浪费。
其次、我们正确研究和解决犯罪分子现有个人财产中不足以执行财产刑时如何执行问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执行。对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责令其缴纳罚金,对暂无能力的,责令其分期缴纳;对于因患病,又无经济收入的,根据情况可以减免罚金;已经投送监狱长期服刑的罪犯,在查无财产的情况下,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方式予以结案。但必须要做好登记备案交接手续工作,待到其服刑完毕后或有执行能力时,及时恢复执行。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还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财产刑执行的方式、方法。使所判决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得到充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