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和解监管档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5 10:13:02


汤旺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和解监管档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将《执行和解监管档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县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汤旺县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5日




汤旺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监管档案

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涉企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既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也对涉案企业对案件处理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将司法活动可能对企业产生影响划分为五级,对应严重、较大、较小、一般、无影响,根据影响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执行和解策略和管理措施。确保案件处理兼顾办案效率和企业发展需要,将企业诉讼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风险划分的标准依据:

1.涉案金额大小: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影响,案涉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

2.群体事件可能性:通过爱企查、天眼查等平台,根据企业的历史数据、案件性质、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3.案件处理难度:案件的复杂性、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等进行分析。

4.信访、诉讼风险:根据企业在诉案件情况、历史因素、当事人诉求等因素进行分析。

5.执行能力:通过市监局,调查该企业注册资本情况,根据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分析企业的执行到位能力,对企业采取合理可取的执行措施。

(二)风险等级:

1.一等级无风险、无影响

案涉金额(或经企业自评经济损失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超过10%的,无额外贷款、无其他涉法涉诉案件。

2.二等级低风险、较小影响

案涉金额(或经企业自评经济损失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低于20%,案件涉及法律关系1个,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后对企业经营无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三等级中等风险、较小影响

案涉金额(或经企业自评经济损失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低于40%,案件法律关系涉及2个,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可依据现有设备、仍有收益等,如继续生产经营可有收益的案件。

3.等级中等风险、较大影响

案涉金额(或经企业自评经济损失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低于80%但超过40%的,案件法律关系涉及3个、可能存在信访,执行难度较大或执行后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可能导致企业进入破产的案件。

5.等级高风险、严重影响

案涉金额(或经企业自评经济损失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超过80%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案涉群体性利益、案涉长期信访者、由上级转办的信访案件,执行后企业势必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

(三)实质性评估

1.法官评估。承办法官、执行法官对案件的办理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

2.企业自评。向企业发放《涉企案件信用评估告知书》《企业涉诉经济评估自评表》由企业进行自评。

3.专业评估。对部分涉及重点企业的案件,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工商联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对案件的办理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专业评估。

(四)建立档案措施

    一是涉企执行案件立案后,积极开展执行调查,约谈被执行企业。结合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法院引导其提交书面申请,通过审查,对经营状况较好,具有再生产能力的企业,将案件纳入“执行和解监管档案”,生成“企业信用报告”。

二是结合“企业信用报告”对企业做进一步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分期履行的能力等,依据企查查、爱企查等相关平台,深入各大银行调取其贷款情况、市监局调查注册资本出资情况,对其信用进行分级,计5级,测评得分0分至100分不等。

三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协议纳入监管档案,并开启和解监管。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限高等措施。

四是被执行企业在履行过程中应上交每一期付款凭证,同时对于重大人事调整、财务报表、合同签署等一并上交,接受监管。

五是在执行和解履行过程中,由第三方见证律师参与见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的可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告执行法院,加强对被执行企业的履约监督。

六是被执行人按期还款,至执行和解周期结束,通过法院审核确认,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发放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还款,或者不及时上交还款凭证及其他监管材料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对于确需恢复执行的,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恢复执行并恢复强制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业务庭、审管办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管办,专门负责调度分配,日常督办工作情况。

(二)落实评估责任。对每一个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率100%。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均对所承办的涉企案件进行信用评估的责任,且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情况和风险结果的变化有动态监管的责任,确保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涉企案件经济信用评估告知书


企业名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上级要求,本院特就涉企案件经济信用评估事项告知如下:

一、涉企案件经济信用评估制度

涉企案件经济信用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科学评估司法措施对企业生存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院将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合理的司法措施,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企业经济信用自评制度

企业经济信用自评制度是指在执行和解阶段,承办法官或工作人员第一次接待企业当事人时,引导企业当事人填写《企业涉诉经济影响自评表》。

《企业涉诉经济信用自评表》坚持自愿填写原则。企业当事人选择不填写的,由本院做笔录或工作笔录予以说明。

本院在综合考虑企业当事人自评意见和司法需求的基础上,客观精准认定司法措施对企业生存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企业涉诉经济影响自评表》填写说明

1.可以在对应的受影响栏打“√”,也可以在具体情形栏直接写明受影响的详细情况,并附相应的佐证材料。

2.如限于表格篇幅不能完整填写的,可以另附书面意见。

3.企业可以在执行阶段提交自评表或书面意见,不受次数限制。

4.自评表或书面意见不向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第三方展示,仅供法院工作参考。

本院将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公正高效、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可能对企业生存发展、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稳定企业法治预期,降低企业司法成本,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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