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新闻发布会|汤旺县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保护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作者:队伍建设科 刘冬雪 发布时间:2024-12-04 16: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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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12月4日,汤旺县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面向公众发布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典型案例,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保护鸟类。
典型案例:
王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被告人王某以食用和观赏野生鸟类为目的,私自在汤旺县乌伊岭镇(禁猎区、禁猎期内)的树林里架设1片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计39只。经鉴定:王某非法猎捕鸟类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小汤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作者:队伍建设科 刘冬雪
编辑:王胜男
一审: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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