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严格限制“关押”不通知,有利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对遏制刑讯逼供起重要作用。
为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翻供等,修正案规定了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录音或者录像。
强化证人义务保护证人安全,缓解证人出庭率较低的问题。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机关应采取保护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如无新罪“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贪官外逃人财两空,避免巨额违法财产无法追缴。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侦查程序不再是“针插不进”的私密空间。
刑事和解防“花钱买刑”。新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了避免花钱赎刑等危险,和解范围限制在部分危害较轻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强调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监视居住减少羁押,体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新刑诉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