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旺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101760.00元,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不到三天时间,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4月17日,姜某雇佣王某在黑龙江省龙建路桥公司工地干活时受伤,住院治疗37天,经鉴定残疾等级10级。法院判令被告姜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经济101760.00元。判决生效后,姜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汤旺县法院申请执行。
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局法官立即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姜某。姜某来到法院后,执行局办案人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督促其给付赔偿款。被执行人姜某提出申请执行人王某不给其提供治疗时的CT片,他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便未向王某进行赔偿。为了尽快让申请人拿到赔偿款,执行法官把申请人找来,入情入理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将CT片提供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姜某也表示尽快筹集款项履行法律义务。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被执行人回到家后,立即给付赔偿款,此案件在最短时间内执行完毕。
汤旺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努力践行为民初心,将人民群众的期盼与嘱托放在心上,体现在实际行动中,在今后工作中将继续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