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世界人类的好朋友
有了它们的陪伴
让我们的生活多姿多彩
可是饲养者对动物疏于管理
对他人造成损害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1年2月21日,孔某在小区散步时,突然被一只白色萨摩耶犬扑倒,致使孔某腰椎压缩性骨折。因该犬无主,孔某家人报警,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该犬系孙某当日早晨丢失,并有行人目睹了孔某被该犬扑倒的过程。孙某得知自家宠物丢失期间对孔某造成伤害后,向孔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孔某出院后,与孙某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事后,孙某未履行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义务,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2022年1月10日,孔某将孙某诉至汤旺县人民法院乌伊岭法庭,要求孙某按照赔偿协议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仔细梳理,并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案件卷宗。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孔某和孙某对赔偿问题有较大分歧。孔某表示自己因孙某饲养的动物导致人身损害,至今未痊愈,应该按照赔偿协议约定条款赔偿。孙某认为在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对孔某伤情和侵权事实存在重大误解,在整个事件中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证实其饲养宠物有侵害行为。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细致地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并从法律的角度明确阐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法律讲堂:当事人之间签订赔偿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协议内容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受法律认可和保护,根据诚信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履行,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反悔。这里说的可以“反悔”的法定情形指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